昌民政发[2017]22号
栏目:动态新闻 发布时间:2021-02-14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殡葬服务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节地生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殡葬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2016]35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昌平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2017年6月6日
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2016]35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成立“落实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意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刘长永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韩宝田、区财政局局长沈树祥担任,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管领导孟庆宝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民政局殡葬办工作人员组成。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骨灰安葬生态化比例达到年安葬量的50%以上。在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惠民政策基础上,健全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政策,将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在5家经营性公墓(骨灰林)中均实现生态安葬区域建设。
三、补贴方式
(一)通过财政全额补贴的方式,免费为具有昌平区户籍亡故居民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二)通过服务补贴的方式,对具有昌平区户籍亡故居民选择定点骨灰立体安葬给予补贴。免费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
(三)根据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效果,进一步研究拓展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其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7年5月—6月30日):利用昌平殡葬网、昌平电视台、昌平报刊等多家媒体大力宣传节地生态安葬及补贴政策,努力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2017年7月):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学习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活动,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积极响应节地生态安葬号召,转变观念,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促进全区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第三阶段(2017年8月—9月30日):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并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区民政局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第四阶段(2017年10月):领导小组负责对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资料(生态墓区规划建设、档案、文字材料等)进行审核验收,并做好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五)第五阶段(2017年11月):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由区民政局组织定点服务单位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六)第六阶段(2017年12月—2020年):全面开展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定点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二)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指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单位。同时要完善制度,定期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督导,验收生态安葬工作完成量,并进行登记汇总,于每年年底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区财政局为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并会同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定点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的,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附件:昌平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
昌平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
(一)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的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具有昌平区户籍的亡故居民。

第二章  定点服务单位

第四条  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区民政局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  区民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六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协议书。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二)申请办理骨灰立体安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立体安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昌平区可以为本区居民提供代办骨灰撒海业务,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撒海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丢失亡故居民的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亡故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六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服务。

第七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业务登记,建立业务档案。
(一)骨灰自然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骨灰立体安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立体安葬业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骨灰海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海葬业务申请表》、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财政补贴

第八条  补贴的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对于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的,每份骨灰葬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服务单位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二)对于提供骨灰立体安葬服务的,定点服务单位向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区居民免费提供骨灰格位,每个单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3000元,服务期20年。对其他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格位,每个格位财政补贴1000元,居民个人负担2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三)对于提供骨灰海葬服务的,每份骨灰海葬服务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逝者亲属参加骨灰海葬活动,每份骨灰可以免费随行六名亲属。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单位每月汇总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数量,并于次月3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提交业务补贴申请。
第十条  区民政局受理节地生态安葬业务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与殡葬行业定额标准补贴资金分别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保障区属殡葬服务单位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